乐山师范学院科学研究负面清单
为了规范学校教师科学研究行为,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四川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厅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此负面清单:
1.不准在科学研究中出现任何损害国家安全、违反基本思想政治原则的行为。
2.不准在科学研究中出现任何违背现有法律法规的行为。
3.不准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强调科学研究中的学术性、严谨性、完整性与可验证性。
4.不准在学术研究中剽窃、抄袭、侵占或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包括推论、数据、观念、方法、结果。
5.不准在项目申请和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
6.不准在未参加研究的学术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署名,或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
7.不准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按要求开展研究工作或提交研究成果。以及无故中止项目、因责任事故或主观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
8.不准在科研项目申报中自行增加项目参与人,或违规自行增加合作单位。
9.不准在多,人共同完成的研究成果中故意不注明或削弱他人的工作与贡献,未将实质性贡献人或责任人给予应有的成果署名。
10.不准在学术研究中重复发表或自我剽窃。
11.不准在科研项目申报中以同一选题或雷同选题进行一题多报或交叉申请。
12.不准以同一成果申请多个相似项目结项。
13.不准未经学校许可,使用、收益、处分或披露学校的知识产权,以及泄露学校的技术机密,或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实施,许可、转让或变相转让学校的知识产权。
14.不准在任何形式的个人学术信息呈报中提供虚假或不可验证的信息。
15.不准在科学研究中违反经费管理制度,弄虚作假、违规使用与套取资金、使用虚假票据列支费用、违规发放经费、违规转拨经费以及列支其它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支出。
16.不准截留、侵占他人科研经费,如未按合同或任务书约定拨付合作单位科研经费。
17.不准私自转让科技成果,包括严禁以自身或亲友名义将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后实施;严禁规避职务发明法律法规;严禁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校外机构委托,利用学校资源提供技术服务,获取报酬。
18.不准在科学研究中故意忽视应合理识别或感知到的与相关利益方的冲突。
19.不准在科研活动中出现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的行为。
20.不准在科研活动中出现其他违反有关科研规范的行为。
乐山师范学院科研部
202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