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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
发稿时间:2020-07-18 20:47:04 发稿人: 访问量:

音乐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音乐学院党总支班子工作机制和议事决策制度,提高音乐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四川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相关精神,依照《乐山师范学院二级党组织工作实施细则》和《中共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二级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音乐学院党总支是音乐学院的政治核心,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与学院行政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二、音乐学院党总支的决策形式是音乐学院党总支会议(以下称党总支会议),以决定或决议的形式体现党组织意志。

三、党总支会议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决杜绝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四、党总支会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坚决维护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努力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三)坚持以师生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宗旨,深入践行群众路线。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党内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五、党总支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研究决定有关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1.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的重要精神,并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工作部署的措施方法。

   2.分析研究音乐学院党的建设工作、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宣传工作、师德师风建设、文化建设、安全维稳工作等,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和措施,研究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3.研究和讨论音乐学院党的工作重要文件制度、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党员教育培训计划、党组织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4.按学校党委要求,对音乐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配备和领导干部选拔研究提出建议。研究确定涉及音乐学院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按照科级干部相关规定,报备后实施。

   5.研究决定音乐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工作分工,通过所属党支部设置、撤销或调整方案,音乐学院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会议方案,审议工作报告,并按规定上报学校党委备案或审批。

   6.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讨论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相关事宜,研究党员的奖惩和组织处置处理问题。

   7.听取所属党支部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汇报,听取所属党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并组织评议考核。研究所属党支部组织生活计划、党员民主评议结果等重要问题。

   8.研究决定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方案。

   9.研究决定关心下一代工作、分工会、分团委、学生分会等群众组织工作、统战工作和离退休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10.研究和讨论其他党内问题。

(二)涉及音乐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会议先研究形成同意或暂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意见的事项。

   1.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安排。

   2.科级机构和岗位设置、调整。

   3.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定位、中长期发展规划,人才培养规划、学科和专业建设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

   4.教职工年度人才引进、年度考核、各类优秀先进人选的推荐等。

   5.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等。

   6.学生就业、安全稳定、评优评奖等重大事项。

   7.需要提交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经党总支会议研究做出审核结论,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作为重要参考的事项。党总支会议研究此类事项可邀请相关人员作说明、承诺,请相关机构或专家做鉴定。

   1.主办和承办的学术活动方案、主题的政治审核,对师生教育学习资助项目的政治审核。由发起人提出申请,党总支会议研究形成决议并书面通知发起人。具体按照《乐山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工作坊、网络等阵地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以智库名义举办活动的管理规定(暂行)》中要求执行。

   2.教职工引进师德师风考核、职称评审政治审核推荐、客座教授和兼职教师聘用前的政治把关。

   3.课程建设、教材选用中涉及到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等事项。由本人或发起人提出申请,党总支会议研究审核形成决议。

   4.其他需要由党总支审核把好政治关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六、党总支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根据学校党委、纪委和音乐学院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务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承办。

七、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一)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三)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

(四)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

八、党总支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总支委员会委员。非党总支委员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专兼职组织员、党政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还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九、党总支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总支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十、党总支会议议事决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事先应做好充分准备,如涉及重大问题,一般应当事先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征求教职工党支部书记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意见建议。重要议题还应事先与院长进行充分沟通,听取意见。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一般由提出议题委员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该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积极提出意见,对决策建议应分别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形成会议决定,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三)在讨论重大事项和干部工作时,落实主持人末位发言制度。需表决的事项,应提请会议表决。党总支委员在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因故缺席,由书记或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意见并事后通报情况。

(四)党总支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投票表决一般采用记名方式,干部人事等个别敏感问题,可采取无记名方式。

(五)党总支会议实行一题一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如遇重大分歧,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会议表决;在紧急情况下,可在会议主持人的提议下表决,形成决策意见后予以实施,必要时应向学校党委报告。

(六)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须明确记录委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书记或者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核签字。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有关材料将用于学校接受巡视、专项审计和校内巡察、督查的重要依据,要妥善保管并及时存入学校档案馆。

(七)凡属应当由党总支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总支会议的,相关人员可报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总支会议报告。

十一、党总支会议决议或决定的落实,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由会议决定或决议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由党政办公室主任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办理落实情况。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党总支委员均须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协同配合,做好督促检查,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总支会议汇报。

(二)党总支会议作出的决定在执行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导致无法执行或无法全部完成的,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可提交党总支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调整有关部署。

(三)党总支会议的决定和决策执行情况,应根据党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党员和师生员工传达,必要时应向学校党委汇报。

十二、党总支会议及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议事纪律:

(一)凡属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不得以传阅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决策。

(二)凡讨论和决定的有关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而需要本人回避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

(三)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但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在学校党委或党总支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作出的决定。

(四)对限制传达范围的讨论环节和决定事项,与会人员不得在规定传达范围之外泄露会议讨论和决定情况;会议决定在未正式公布之前,与会人员不得向外谈论有关细节和内容。

(五)会议材料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应于会后及时收回。

(六)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会议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或者不按保密要求,泄露会议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十三、党总支应坚持以适当方式听取师生党员的意见,定期召开师生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对工作和本规则执行情况的意见,发挥他们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

 

 

音乐学院党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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