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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2021年修订)
发稿时间:2021-01-15 16:26:21 发稿人: 访问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音乐学院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制度,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在音乐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保证音乐学院党政工作重要问题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乐山师范学院教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音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音乐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音乐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音乐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音乐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  音乐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音乐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共同的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音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音乐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音乐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各项重要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2.音乐学院事业发展规划与建设方案、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修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等重要事项;

3.音乐学院内设机构,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与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资金的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实验室建设,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涉及音乐学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工的聘任、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校内津贴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专业教学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的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学位授予、困难学生帮扶,班主任选拔、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音乐学院(含挂靠)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对外交流与合作、继续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由音乐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音乐学院党总支提名的学院所属机构、科室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音乐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含党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议题,分工会主席应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音乐学院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且表决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决定和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党政领导及分管校领导报告。落实主持人末位发言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须明确记录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议记录由参会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审核签字。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党总支书记、院长审核,会议主持人签批后,发至学院有关单位,同时应传阅至因故缺席的学院党政负责人。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有关材料将用于学校接受巡视、专项审计和校内巡察、督查,要妥善保管并及时存入学校档案馆。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八条  凡属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所有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党总支应全面督促检查党政联席会议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充分发挥学院学术组织、教代会及群团组织作用,健全教授治学、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坚持党务、院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在贯彻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过程中实行问责制,由于决策产生的失误,党政联席会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者应批评教育,必要时责令检查,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二条  音乐学院领导班子应加强对党政联席会议实施情况的总结,并将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情况作为音乐学院领导班子述职与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学院落实党政联席会的情况要接受学校党委的检查与考核,学院执行党政联席会的情况将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业绩评定、选拔作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音乐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音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2020修订版)》同时废止。



中共乐山师范学院音乐学院总支委员会

202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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